数字人民币专利数激增 “区块链”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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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区块链电子取证行业五大趋势
(一)区块链电子取证市场规模快速扩张
(二)区块链电子取证应用领域拓宽
(三)法律法规细化区块链证据审核标准
(四)技术升级,溯源性存证及跨链对接
(五)市场主体活跃,加强服务广度和深度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
三、区块链电子取证九大典型应用场景
(一)“短视频侵权“案件取证
(二)“平台在线交易数据“确权存证
(三)“手机模拟器环境”取证
(四)”电子商务平台“侵权取证
(五)“名誉权及商业诋毁”案件取证
(六)“在线金融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取证
(七)“游戏作品著作权“侵权取证
(八)“培训机构教材课件侵权”取证
(九)“账号异地登录,虚拟财产被盗”案件取证
前言
作为未来10年数字经济核心底层支持技术,区块链技术写入“新基建”, 在司法领域,对区块链技术“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解决网络空间信任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区块链技术与电子取证具备天然契合性,区块链电子取证行业自2019年启动,疫情助推行业发展并保持高速发展趋势,区块链取证市场参与主体活跃、证据审核规则逐步完善,应用领域拓宽。
本报告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区块链电子存证行业五大发展趋势;
第二章介绍2020-2021年涉及区块链取证法律法规;
第三章介绍区块链电子取证典型应用场景。
本报告关于区块链电子取证典型应用场景的入选,遵循“类型化、使用范围广、市场关注度高”三个指标,并对应用场景的关键取证步骤进行介绍,供权证链用户及电子取证工具使用者日常业务中参考借鉴。区块链信息技术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行业尚处于初创期,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场景应用尚无法获知全貌,随着服务司法领域加深,将逐步向司法数据共享、协同应用等自动化协作和价值互联迈进。
一、区块链电子取证行业五大趋势
2020年至2021年,国家及司法领域区块链相关法律法规密集出台、疫情环境倒逼线上取证工具落地、互联网司法的深化以及互联网案件当事人维权需求等诸多因素合力推动下,区块链电子取证行业整体上扬,市场参与主体活跃。
(一)区块链取证市场规模快速扩张
“区块链技术”在各行业应用高速发展,在司法领域区块链应用处于领先之列。2018年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率先搭建司法区块链平台服务司法审判业务,众多企业主导建设的联盟链服务司法存证市场。行业经过近三年发展,上链存证数据、在线验证数量保持高速增长,以司法联盟链为例,截止2021年8月,三地司法链累计存证4.2亿条。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2021年1月底天平链上链数据4700万条,在线验证19229次;2021年8月天平链上链数据7732万条,在线验证24425次,上链数据增长率接近40%,验证数据增长率27%
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取证平台,尤其是接入司法联盟链的第三方电子取证平台的市场化运营,在取证端推动当事人自我取证,降低当事人取证维权成本。在审判端,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与存储电子数据哈希值的司法链对接,当事人将电子证据提交至电子诉讼平台,法官通过“一键调证”方式,在电子诉讼平台自动验证证据真实性——即可完成数据调取及电子摘要值的智能比对验证(非互联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区块链存证编码可在线验证数据上链与否),便捷法官案件审理,缩短审判周期。
北京、杭州、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案件受理及审结大幅上升,自2018年以来共新收一审等各类互联网案件217256件,审结208920件,其中,2018年收案15327件,审结12792件;2019年收案104714件,审结99405件;2020年收案97215件,审结96723件。
(二)区块链电子取证应用领域拓宽
2021年6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存证取证领域,利用区块链建立数字化可信证明,在司法存证、不动产登记、行政执法等领域建立新型存证取证机制。发挥区块链在版权保护领域的优势,完善数字版权的确权、授权和维权管理。
2018年最高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最高院修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1年8月1日施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区块链电子证据经过三年司法解释层面的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法律有效性认定逐步由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扩大到普遍的适用三大诉讼法。
区块链电子存证应用行业和范围逐渐拓宽,表现为:
1、存证取证案件类型多元。应用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案件类型从知识产权领域为主,向商业秘密保护、在线交易平台数据存证、在线金融数据取证、不正当竞争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其他类型案件领域加大应用。
2、存证取证案件标的额上升。在知识产权领域案件中,随着权利人和律师对区块链取证技术的了解熟悉和证据可信信任度加强,上市公司、头部IP、大型律所开始使用区块链取证工具,取证案件标的额由千元、万元级案件,向数十万、上百万案件标的额上升。出于取证便捷性、低成本考量,权利人主动要求或推荐服务律师研究或使用区块链存证工具,进行诉讼维权活动。
3、证据应用地域拓广。区块链电子证据司法有效性认定逐步由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扩大至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审理;非互联网案件类型区块链电子证据使用量增多;微信聊天记录做为证据类型在案件中重要性、数量及证明力加强推动区块链电子证据推广;区块链电子取证平台系统评估标准明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电子取证系统评估证明》),区块链电子取证应用范围从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拓宽,各地实体法院对区块链电子取证证据效力认可度逐渐提升。各地实体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登录司法链在线验证页面,验证证据真实性,司法资源共享。同时,对于民间企业主导搭建的联盟链,基于技术和取证系统可信,司法审判认可度也逐渐加强。
(三)法律法规细化区块链证据审核标准
在国家层面和司法领域,对区块链技术“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基本达成共识。2020年、2021年陆续出台多部对区块链存证进行阐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对区块链电子取证审核标准细化。
1、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可第三方存证平台中立性存证效力,2020年5月开始实施;
2、2020年5月司法部发布国内首个《电子证据存证技术规范》(SF/T0076-2020),其中论及区块链技术实现;
3、2020年11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基于区块链电子商务价值行为认定规范》,为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数据存证提供参照;
4、2020年12月最高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及著作权保护意见》“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5、2021年4月北京市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基于新技术形成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载体,如第三方存证、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证据等,当事人可做为证据提供”;
6、2021年5月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区块链证据上链前真实性、上链后存储完整性认证进行阐述。
(四)技术升级,溯源性存证及跨链对接
2019年、2020年区块链取证应用集中在案件发生后线上线下侵权内容固定及防篡改存证,“通过事后的“调查取证”还原案件真相。第三方存证平台取证便捷性、成本低,对传统公证取证、司法鉴定取证人员取证进行升级。
2021年《数据安全法》、APP收集个人信息相关规范陆续出台,数字经济下的资产数字化和数字资产商业价值显现,数据交易市场开始规范,同时价值变现初露头角。在此背景下,2021年,区块链存证技术开始升级,当事人尤其是平台型当事人开始运用区块链技术从“事后取证”转变为业务数据“同步存证”,发挥区块链 “全程留痕、不易篡改、可回溯的数据记录功能”。“同步存证”是实现实时大数据、全数据、细数据记录,应用领域为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数据存证、在线金融交易数据存证、版权存证等。
”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数据存证、在线金融交易数据存证、版权存证“等数据实时上链,有效减少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机制不透明引发的侵权、违法行为,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交易数据同步上链存证技术实现较为简单,通过API接口形式,网络平台调取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存证接口,将交易数据对应哈希值上传上链存证。由于哈希值不可逆推存证源文件,存证数据不会泄密。网络平台也可定制专属的证据管理系统进行存证对接,便于数据确权及证据应用管理。
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不仅仅是法律观念的升级,存证主体进一步发挥区块链在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在供应链管理、产品溯源、业务数据共享等尤为明显,并进一步推动企业风控及数据合规加强、数字化转型。
在区块链类型中,联盟链节点可控、价值目标明确、技术实现门槛有限,当前区块链应用集中在联盟链。随着溯源性存证业务市场规模扩大,跨链数据对接技术及标准的探索,跨链数据及全国统一区块链网络对接是未来发展趋势,推动数据共享及价值流转。2020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链”对接,司法审判“一键”调取行政著作权登记信息,实现双链协同版权纠纷协同治理,进行溯源性版权保护。
(五)市场主体活跃,加强服务广度和深度
2019年是区块链电子取证市场启动之年,行业经过3年的探索,逐步走向发展快车道。行业中第三方存证主体类型有技术背景公司,如蚂蚁链、信源链等;司法背景公司,如公证云、权证链等;行业背景公司,如版权家等。目前,法院线上微法院平台在普及推广中,实现从立案、证据提交到庭审全过程的线上化流程。随在线诉讼进程加快,电子数据存证需求未来将进一步提升。从全球范围看,中美政府及企业推动区块链司法领域技术发展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同时专利也处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司法领域细分技术申请机构集中在技术背景公司。
数据来源:区块链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白皮书2020
尽管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已经落地,并形成清晰商业模式,具备一定行业规模,领先于其他行业应用发展。但是区块链的技术底层还需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及行业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2021年区块链存证平台市场行为整体表现活跃,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服务深度和广度都进一步提升,表现在:
1、贴近当事人取证应用及法官审判需求,进一步改善平台功能,取证、出证、验证操作流程简化、功能完善;针对用户尤其是平台型用户开发定制化的证据管理系统;研发线上监测系统,开展侵权线索收集、电子取证、法律维权一站服务;
2、第三方存证平台深入探索区块链在司法场景应用的全貌,通过技术输出或方案输入,积极参与“以区块链电子证据为中心,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安全协同机制,探索公、检、司、行政执法、社会组织协同区块链平台建设。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6)
第16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17条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1、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2、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3、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18条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第1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2020.11)
2、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0)
第94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9)
第11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五)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2021.4)1.11基于新技术形成的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载体,如第三方存证、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证据等,当事人均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对于前款所述证据,应根据证据的形成过程、表现形式、具体内容等,结合新技术的特点,综合判断其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因素以确定其证据效力;
1.22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数据进行公证保全或区块链存证保全的,应从公证文书的制作过程、区块链存证记录的生成过程、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公证采用的技术手段、区块链存证的技术环境等方面予以审查。
3.6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为网络发表作品的,可以提供网页截屏,被告不予认可的,可以请求进行现场勘验;无法勘验的,原告可以提供公证书或者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技术固定的网页等证据。
(六)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基于区块链电子商务价值行为认定规范》(2021.4)
(全文,略)
(七)司法部《电子证据存证技术规范》(SF/T0076-2020)
5.10技术实现。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可采用多种技术确保对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传输、存储和展示过程合法合规, 采用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1)可信计算技术;2)校验技术;3)数字签名技术;4)电子身份认证技术;5)可信时间戳技术;6)区块链技术;7)加解密技术;8)智能合约技术;9)分布式存储和计算技术;10)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11)存储虚拟化技术。
(八)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应用接入技术规范》(2019.12)
(全文,略)
三、区块链电子取证九大典型应用场景
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审理大批具有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互联网案件具有数量多、案件类型化、技术性强、标的额低等特点。互联网案件是区块链电子取证工具主要应用市场。在本章”区块链电子取证典型应用场景”部分,我们汇总整理涉网案件中“九类电子取证典型应用场景”。典型应用案例来源下述案例库:
1、2021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北杭广三地互联网法院及其他法院、媒体、行业组织发布的典型案例;
2、2020-2021年上半年应用权证链取证最新判决及日常业务中被广泛应用且有代表性场景。
从上述参考案例库中,遵循“类型化、使用范围广、市场关注度”三个指标,最终选择如下九个电子取证典型应用场景,包括“短视频侵权、在线交易数据存证、手机模拟器取证、电子商务平台侵权、在线金融不正当竞争、名誉权侵权、游戏侵权、在线培训侵权、虚拟财产纠纷”。
在本章节介绍九个典型应用场景背景意义、取证工具、关键取证内容。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取证程序自动化执行取证,清洁性步骤及操作流程可参照取证工具页面操作指引及平台操作手册,本章节不做详细描述。九个典型应用场景的描述仅供电子取证工具使用者参考借鉴。
一、“短视频侵权“案件取证
典型意义:短视频市场商业模式逐步清晰,2021年长短视频竞争白热化,侵权维权之争是外化表现。《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数据显示,经监测涉短视频侵权账号近300万个,短视频侵权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直接搬运侵权;音乐侵权;字体侵权;播带货侵权;二次创作侵权。侵权主体包括二传作者、自媒体公众号运营企业、网络平台及权利人等。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把短视频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畴,影视公司、视频平台、原创作者、用户、监管机构将共同完善行业规则。
典型案例:微播视界与百度在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8)京0491民初1号
电子取证方案
1、取证工具:手机端录屏、PC端录屏
2、关键性取证内容:
1)原创短视频及原创作者市场价值信息(粉丝量、点赞量、转发量、上线时间、播放量等);
2)平台(侵权载体)及运营主体、版本信息、下载量、《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
3)侵权平台经营者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相关标示信息等;
4)侵权事实:短视频被搬运播放、二次创作侵权以及下载、分享量(点赞量、转发量);
5)侵权主体信息:侵权视频发布者及账号、注册时间、注册IP、联系方法、登录时间、上传时间、上传IP地址、上传内容等;
6)网络平台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或文件分享技术等技术服务事实;
7)网络平台帮助侵权、教唆侵权、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事实;
8)关于“通知-删除”义务相关事实。
二“平台在线交易数据“确权存证
典型意义:依据《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大量在线购物诉讼案件中,涉案交易数据由电商平台提供,当事人对交易数据证据真实性质疑。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区块链存证,确保交易数据实时存证,完整性、可验证;采用哈希值存证保证交易数据保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
典型案例:上海轻享互联网科技公司与宋某买卖合同纠纷(2020)沪0107民初3976号
电子存证方案
1、取证工具:文件哈希值存证,API接口接入
2、关键性取证内容:
1)账号注册、实名认证文件或日志文件哈希值;
2)账号登录日志文件哈希值;
3)支付订金日志文件哈希值;
4)商品图片、文档、视频哈希值;
5)商品交付地址确认日志文件哈希值;
6)商品质量检验确认日志文件哈希值;
7)商品交付确认日志文件哈希值;
8)支付价款日志文件哈希值;
9)解除合同提交日志文件哈希值;
10)退费确认日志文件哈希值。
三“手机模拟器环境”取证
典型意义:APP应用是在线阅读、图片、音频、视频、商标等网络侵权的重灾区。第三方存证平台研发的APP端取证应用操作便捷、取证实时,但是如版权方有海量侵权线索需要证据固定,取证人员要长时间不间断在APP上取证,手机屏幕小、手指滑动点击疲劳影响取证效率。借助”手机模拟器“软件,将取证活动转移到PC端大屏进行。“手机模拟器”软件为用户在Windows电脑安装安卓手机操作系统,在此操作系统上安装安卓APP应用,使用体验上与手机完全一致。
典型案例:捷成华视网聚与北京魔力时间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7)京0108民初20325号
电子存证方案
1、取证工具:PC端录屏
2、关键性取证内容:
1)在官网下载手机模拟器程序,下载完成后安装手机模拟器;
2)如使用已安装手机模拟器,在设置中“清理模拟器缓存、关闭root权限、查看模拟器版本信息;
3)在手机模拟器中下载目标APP,查看运营主体、版本信息、《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下载量;
4)在目标APP查找侵权主体账号、认证信息、联系方法等;
5)侵权事实:侵权内容及播放量、转发量、粉丝量、销售量等;
6)其他:购买支付、广告播放等。
四”电子商务平台“侵权取证
典型意义:商标权侵权、美术著作权侵权以及盗版商品低价销售是电子商务平台上三类主要侵权行为。电商平台侵权线索海量、侵权主体多为个人店铺且经营不稳定追偿难,再加之诉讼周期长、传统取证费用高(公证处接收快递包裹),导致电商平台维权难。权利人使用第三方存证平台录屏取证交易过程,录像取证快递接收过程并录制侵权商品与正版商品比对视频,取证降低维权成本,缩短取证周期。
典型案例: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20)京0491民初7076号
电子存证方案
1、取证工具:手机端录屏、PC端录屏、手机录像
2、关键性取证内容:
1)登录电子商务平台、展示电商执照、版本信息;
2)取证主体“个人账户信息、实名认证信息;
3)侵权网店名称、营业执照;
4)侵权商品及销售内容:名称、价格、销量、评价等;
5)商品购买、支付,订单号,支付凭证、邮寄地址;
6)线下接收快递员邮寄商品、侵权内容比对;
7)登录电子商务平台,回复已收货,展示订单号。
五“名誉权及商业诋毁”案件取证
典型意义:微信朋友圈成为个人或企业社交平台和交易平台,朋友圈中好友多为关系密切者或业务合作的上下游伙伴,通过微信朋友圈捏造、散布虚假、易于引起误解的信息,对个人名誉以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误导性的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及商业诋毁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朋友圈发布的谣言信息可随时删除,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取证及时固定证据。在朋友圈中发布谣言或恶意信息,多发生于劳动纠纷、股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
典型案例: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2019)甘民终591号
电子存证方案
1、取证工具:手机端录屏
2、关键性取证内容:
1)对手机设备参数、联网状态、应用程序列表(系统安全性)进行展示;
2)登陆微信账号:通过短信验证码登陆微信账号,查看微信版本;
3)微信账号查看:展示账号认证信息、微信号;
4)确认“侵权方”信息:点击“侵权方头像”,展示“侵权方微信号”;
5)固定“微信朋友圈信息”:进入侵权方朋友圈,查看侵权方所发的朋友圈中的内容。
六“在线金融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取证
典型意义: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是金融市场稀缺资源,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高价值金融理财产品抢购,破坏金融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会员制度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与陆智投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沪0115民初11133号
电子存证方案
1、取证工具:手机端录屏、PC端录屏
2、关键性取证内容:
1)用户登录在线金融平台网站、手机应用平台,查看、购买理财产品流程;
2)侵权主体信息:技术平台(APP或小程序)、运营主体、版本信息、《用户服务协议》、《隐私协议》;
3)不正当竞争事实:
(1)用户注册、登录侵权技术平台过程;
(2)用户在侵权技术平台抢购理财产品功能展示;
(3)技术平台获得的交易流水、参与人数展示;
(4)技术平台虚假宣传稿件页面展示、阅读量展示;
(5)侵权平台经营者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相关标示信息等。
七“游戏作品著作权“侵权取证
典型意义:2020年游戏产业总收入为2786亿元,比2019年增加了接近500亿,在文化行业受疫情冲击,行业整体疲软下,游戏产业逆市增长,是文创行业强心剂。《2014-2019年网络游戏行业侵权诉讼案件大数据报告》(广悦律师事务所)显示,32%案件为盗版游戏侵权,27%案件为名称侵权,动漫小说改编权侵权占18%,游戏内容侵权占13%,游戏衍生品侵权和对外宣传侵权等合计占比10%。2020年4月广东省高院发布国内首个总结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地方性司法规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游戏侵权审判提供参照。
典型案例:明河社出版、完美世界软件与火谷网络、昆仑乐享网络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8)京民终226号
电子存证方案
1、取证工具:手机端录屏、PC端录屏
2、关键性取证内容:
1)登录权利方平台网站、手机应用平台,开始游戏,展示涉案游戏作品;
2)涉案游戏作品市场价值、影响力;
3)登录侵权方平台网站、手机应用平台,运营主体、版本信息、《隐私协议》、《服务协议》;
4)侵权平台经营者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相关标示信息等;
5)在侵权平台网站展示取证主体账号、认证信息;
6)展示涉案游戏点击量、排行榜、评论量、粉丝量等;
7)充值页面的支付流程;
8)“开始游戏”,展示游戏图标、人物形象、游戏界面、游戏规则、音乐、故事情节等构成侵权实质性相似内容。
八“培训机构教材课件侵权”取证
典型意义:疫情环境下,催生在线培训市场繁荣。有数据显示,职业培训教材市场中,盗版教材销售数量高于正版图书的销量。在线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抄袭或引用原版教材内容的“讲义课件、课程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有些培训机构向学员直接提供内部印刷盗版教材或低价购买的盗版教材。培训机构上述行为侵权原版作品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正版作品的市场销售带来巨大损失。
典型案例: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与清大东方教育侵权纠纷(2020)京0107民初16285号
电子存证方案
1、取证工具:手机端录屏、PC端录屏、手机端录像
2、关键性取证内容:
1)培训机构官网、公众号等平台展示;运营主体信息;
2)培训机构官网、公众号等平台培训课程介绍内容(费用、学员数量、行业影响);
3)培训机构官网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相关标示信息等;
4)与培训机构销售人员沟通课程报名、教材课件邮寄;线上支付课程报名费;
5)线下接收培训教材(快递接收);
6)盗版教材与正版教材相似性比对。
九“账号被盗,虚拟财产被盗”案件取证
典型意义: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账号、积分、虚拟装备等具有经济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件频发生。网络虚拟财产依托于网络平台,有网络平台运营者提供相关服务,由此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间就存在合同关系。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界定双方的责任。
典型案例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粤0192民初70号
电子存证方案
1、取证工具:手机端录屏、PC端录屏、手机端录音
2、关键性取证内容:
1)网络平台和网络平台运营主体信息;
2)《网络平台服务协议》,重点展示“账号密码保护相关条款”;
3)用户虚拟账号及身份信息、用户虚拟账号交易流水清单;
4)虚拟账号登录口令、登录流程或方式;
5)账号密码妥善保管措施:虚拟账号否开启登录保护功能或高级安全保障方案;
6)虚拟账号被异地登录的平台通知短信;
7)被盗刷虚拟财产的流向信息:消费截图或转出记录(盗用该虚拟财产的侵权人身份);
8)用户与平台客服关于账号异地登录,虚拟财产被盗的反馈沟通及解决方案。
来源: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