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平:明确互联网法院法律地位
导语: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提案建议,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功能作用,应进一步明确其专门法院地位,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破解其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制度性、机制性、瓶颈性问题。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2018年9月9日、9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揭牌。
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运行两年多,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设立运行一年多来,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受到中外各方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
“三家互联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通过依法审理各类互联网案件,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加强了我国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李少平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作为一项改革试点,互联网法院是集中管辖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的基层法院,其主要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新机制,在案件审理、平台建设、诉讼规则、技术运用、网络治理等方面,形成了符合互联网时代要求的特色经验。”李少平委员表示,“特别是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一批互联网特性突出、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的互联网案件,依法界定了网络空间的权利边界,明确了网络行为规则,不断完善互联网治理规则,进一步保障了互联网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李少平委员指出,由于互联网法院法律地位不明确,因此在发展中尚存在一些制度性、机制性、瓶颈性问题。
首先,互联网法院的管辖亟需优化。“互联网纠纷的新颖性、复合性和跨地域性导致案件管辖具有复杂性。”李少平委员举例说,互联网时代下,许多新类型案件难以被纳入传统民事案由,起诉时包含多个案由的案件可能导致管辖权冲突。同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等未被纳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其次,诉讼规则有待完善。李少平委员指出,传统线下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法院普遍采用的在线诉讼模式不相适应,需重新理解定义司法亲历性原则,进一步探索在线诉讼规律,完善在线庭审、电子证据认定、电子送达等方面的诉讼规则。
此外,他强调,平台建设受多种因素制约,需进一步予以统筹推进。例如,内外网平台的对接整合。同时,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数据安全存在隐患、外部数据共享渠道有待拓宽等方面工作,尚需进一步改进。
李少平委员认为,从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其案件管辖范围逐渐从批量、简单案件转向技术性强、复杂性高、类型新颖的案件,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的诉讼规则和办案平台将逐步确立,其政治意义和政策功能将更加凸显。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功能作用,李少平委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其专门法院地位,重点完善以下制度机制:
一是完善互联网审判总体格局。互联网时代涉网纠纷具有普遍性、常态化的特性,所有涉网案件均由互联网法院管辖不合理、不可行。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应当向“专”而“精”的方向发展,集中管辖类型新颖、疑难复杂、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互联网案件,提升审判专业性和专门化程度。同时,针对互联网纠纷在线发生、打破时空的特点,互联网法院管辖地域应当跨地市级或省级行政区划,注重形成更清晰、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新兴领域裁判规则。对于普通涉网案件,由地方法院继续审理,完善互联网审判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分层递进、有序衔接的互联网审判格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加大立法支持,研究互联网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划分,明确互联网法院专门法院地位,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例如,可尝试将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分别扩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实现案件管辖的合理布局。
二是推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加强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探索,理顺诉讼流程,明确操作规范,形成管辖、立案、庭审、送达、电子证据质证认证、执行等一整套在线诉讼程序规则,完善民事诉讼规则,从制度上消除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电子归档等在制度上存在的障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授权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总结评估,修改完善相关电子诉讼规则,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审判方式、诉讼制度深度融合。
三是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保障。针对信息化平台建设受制约问题,应推动制定平台技术标准和数据安全标准,加大诉讼统一平台建设、监管力度。建议地方党委政府加大对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财政保障、专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建议中央网信办牵头,推动制定法院系统平台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协调法院、政府机关和互联网企业等机构建立数据共治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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